关于调整在职教职工基本工资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1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56号)文件精神,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在职教职工基本工资,具体调整如下:
1.根据文件要求,从2019年4月起按在职教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对应的岗位等级、薪级执行新标准,并从2018年7月起补发。同时根据月增资情况在保证增资100元/月的前提下,冲销或部分冲销临时性补贴。
2.与2018年12月调整基本工资预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对尚未享受与事业在编人员同等工资待遇的人才租赁人员,从2018年7月起,参照最低增资额100元/月的标准,按每人每月增资100元进行基本工资调整。
以上调整及补发随4月份工资发放同步到位,请各位在职教职工注意查收。如有疑问,请与人事处劳资科联系。
联系人:臧翔宇;联系电话:85012084。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