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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特聘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作者:徐翠霞     日期:2024-09-14   点击数:10  

通大人〔2018〕19号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和集聚杰出领军人才,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开放卓越的师资队伍和人才发展体系,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进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学校决定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并就加强特聘教授的聘任管理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推荐、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事业改革发展需要,与学校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第二条 特聘教授来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安排确定。

第三条 特聘教授岗位分为校聘特聘教授和院聘特聘教授两种形式。

校聘特聘教授一般以学校为聘任主体,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要担任校内杰出人才培养对象的合作导师,为学校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类:主要承担学校事业拓展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三类:主要承担学校学科建设、团队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任务,提升学校事业发展的各项核心指标。

院聘特聘教授一般以学院为聘任主体,主要承担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与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等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校聘特聘教授的岗位一般由学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统筹设置;院聘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指定一名校内合作教师,设岗学科属于我校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并须具备相应的基本平台、相对稳定的学术队伍基础和其它必备的硬件条件。

第五条 聘任条件

基本条件: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特聘教授岗位工作。

校聘特聘教授其他聘任条件: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万人计划”杰出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等。

第二类: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能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国外专家应担任海外著名大学副教授及以上或其他相当职务,国内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丰富的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经验的专家。

第三类: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后确定。

院聘特聘教授其他聘任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海外应聘者应在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担任助理教授以上或其他相当职务,国内应聘者应为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或其他相当人员。离退休的高水平学者,应在本学科内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能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高水平项目申报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学术造诣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过有重要影响的著作,获得过国际或国家级重要成果奖励;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对学科发展具有独到见解和重要贡献,能够把握学科发展趋势,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第六条 岗位职责

校聘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

第一类:

(一)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

(二)为学校杰出人才支持对象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指导。

(三)指导帮助学校申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奖励和新增学位授予点等。

第二类:

(一)积极帮助学校拓展国际事务,在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学生、开展合作科研、加强学科建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二)积极帮助学校加强对外联系、交流与合作,在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提升学校美誉度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类: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后确定。

院聘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

(一)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国际学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或协助获得国家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应大力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二)指导受聘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与校内合作教师联合组建一支结构合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在学术骨干的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学校创新人才支持对象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指导。

(四)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每年向学校提交一份受聘学科的学科建设咨询报告,指导带领学科团队在原有基础上取得新进展,为提升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实质性贡献。

(五)承担本学科核心课程教学及前沿领域讲座,积极推动本学科领域的教育教学水平,单独或与校内合作教师联合指导博士生、硕士生。每学年至少举办2次全校性学术讲座。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学校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的影响力。

(七)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的其他岗位职责。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一)聘用部门推荐。校聘特聘教授由学院或部门向人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推荐意见。院聘特聘教授由学院组织填写《南通大学特聘教授岗位应聘申请表》,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评议并根据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提出聘期内的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和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向人事处提交推荐意见。

(二)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人文社科处、服务地方工作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对聘用部门提交的材料和意见进行审核。

(三)学校审定。特聘教授推荐人选须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审定。

(四)签署合同。学校与特聘教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聘用部门进行会签。

第八条 岗位待遇

(一)工作津贴

校聘特聘教授的聘用主体为学校,聘用成本由学校承担。其中第一类校聘特聘教授工作津贴标准为12-24万元/年,按月平均发放。第二、三类校聘特聘教授根据协议任务确定工作津贴。

院聘特聘教授的工作津贴学校与学院按3:1进行分担。工作津贴中,60%作为基本津贴,按月发放;20%作为年度业绩津贴,待年度考核后发放;20%作为聘期绩效津贴,根据期满考核结果结算。

(二)科研经费

特聘教授依托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奖励政策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如取得协议规定以外的相关成果,可作为超出聘期任务部分,按校内相应政策予以奖励。

(四)其他

校聘特聘教授来校工作期间的交通费与食宿费由学校协调解决,院聘特聘教授来校工作期间的交通费与食宿费由聘任学院协调解决。

学校为符合条件的特聘教授办理来校工作期间的从业伤害保险。

第九条 特聘教授聘任期间的相关考核按照《南通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聘教授工作的领导和重要问题的决策,人事处负责秘书工作,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人文社科处、服务地方工作处、研究生院和学科建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积极参与配合。

第十一条 聘任学院(部门)需明确分管特聘教授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并具体负责特聘教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关于海外高层次人才短期来(回校)工作的管理办法》(通大〔2005〕74号)、《南通大学关于聘任特聘教授的暂行规定》(通大人〔2006〕12号)、《南通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通大〔201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