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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外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徐翠霞     日期:2024-09-14   点击数:10  

通大人〔2017〕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外聘教授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外聘教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聘教授设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四种岗位。

第三条 外聘教授应依托学院(系、室、所,以下均简称学院)聘请。部门、群团组织和直属单位如有推荐人选,应通过学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 邀请校外人员临时讲学、作报告或短期学术交流的,一般不聘为外聘教授。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一般授予对象为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国际著名的专家学者,或在社会活动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名誉教授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二)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三)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顾问教授是学校授予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一般授予对象为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际著名的专家学者,或在社会活动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人士。顾问教授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在国内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科学家、专家学者。

第七条 客座教授是学校授予的带有荣誉性质同时又承担一定义务的学术称号。一般授予对象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中具有较高声望和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客座教授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术造诣深厚,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成就显著;

(三)聘任期间,能在推动学校事业建设和改革发展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

第八条 兼职教授是学校授予来校从事实际教学科研活动人员的学术职务。一般授予对象为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兼职教授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深厚专业功底,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职业领域中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能够为学校承担一定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型领导干部、知名企业家或其他人士,如确能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第十条 外聘教授工作应严肃、慎重,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相关称号。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名誉教授与顾问教授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工作给予咨询、指导;接受学校邀请,不定期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第十二条 客座教授职责:

(一)关心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指导学校开展教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申报、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每年来校作学术报告不少于1次或为本科生(研究生)上课不少于6学时;

(三)合作指导研究生和培养青年学术人才;

(四)积极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第十三条 兼职教授职责:

(一)每年来校作学术报告不少于1次或为本科生(研究生)上课不少于6学时;

(二)合作指导研究生和培养青年学术人才;

(三)参与学校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或研究工作;

(四)加强与学校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积极参与本学科建设和发展,促进所在学科瞄准国际先进,追踪国际前沿;

(五)积极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提出人选。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南通大学外聘教授申请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联系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拟聘人员简历、任职资格和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学院签署意见时应说明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拟聘理由及承担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外籍人员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聘书制作。学校审批同意后,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聘书使用校长签章。

第十七条 聘任仪式。聘请学院在人事处的指导下组织聘任仪式,原则上由校领导颁发聘书和校徽。

第十八条 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境外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不设固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 学院原则上应在聘任仪式两周前向学校提出聘任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聘请学院负责外聘教授的聘后管理。应及时建立外聘教授档案,制订来校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聘请学院应明确外聘教授的校内合作教师,加强联系,充分发挥外聘教授作用。

第二十三条 聘请学院对外聘教授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对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学校将根据外聘教授工作情况和聘请学院意见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学院外聘教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学院自次年起控制外聘教授名额。

第二十五条 外聘教授属学校非编制内人员,只发聘书,不享受编制内人员待遇;外聘教授来校进行指导所需酬金及差旅费由聘请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或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外聘教授在聘期内可对外使用南通大学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称号。未经授权者,不得以“南通大学”或“南通大学教授”的名义从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 外聘教授如因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通大〔2005〕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