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高层次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通大人〔2023〕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尊师重才战略,有组织地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培育,积极推进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大学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培育计划立足学校事业发展目标,按照学科需要及发展规划实施,遵循“对标支持、画像培养”的人才队伍建设思路,支持和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道德优美、学术纯粹”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培育目标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培育计划分为A计划和B计划。A计划致力于培育国家级人才,B计划致力于培育省部级人才。
第四条A计划培育目标:高质量承担教书育人任务,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瞄准先进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积极申报并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具体分为两档:
第一档:培育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
第二档:培育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
第五条B计划培育目标:高质量承担教书育人任务,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瞄准先进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积极申报并入选省部级人才项目。主要包括:江苏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教学名师、省“双创计划”(不含双创博士)、紫金英才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培育计划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师德规范,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学术造诣深厚,学术成就与科研方向已形成鲜明特色,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对本学科建设与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
3.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团队合作精神,勇于创新、甘于奉献,身心健康。
4.能够将个人发展与学校事业发展有机统一,具有明确的、与本培育计划相符合的发展目标,发展路径规划清晰可行。
5.本计划培育期满时,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拟申报人才项目遴选的年龄标准。
第七条A计划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教授职称(含校聘);
2.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教学科研工作出色,初步具备申报相应国家级人才项目的基础条件。
第八条B计划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海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博士研究(工作)经历。
2.创新发展潜力大,学术成果突出,初步具备申报相应省部级人才项目的基础条件。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学校根据本培育计划设置特设岗位,提供特设培育津贴(纳入岗位奖励津贴),按如下标准执行:A计划第一档1万元/月、第二档0.8万元/月;B计划0.5万元/月;或按年薪制执行。
第十条 入选者的基础薪酬、职业年金、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按本人实际岗位执行;外籍高层次人才,其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培育期内,学校为入选者提供培育工作经费(纳入人才项目经费管理)。经费数额由申请人根据目标任务及实际需要在以下限额内申报:
A计划第一档实验类不超过100万元、非实验类不超过40万元;
A计划第二档实验类不超过60万元、非实验类不超过20万元;
B计划实验类不超过20万元、非实验类不超过5万元。培育工作经费分年度按需拨付。新引进人才入选本培育计划,其培育工作经费与引进时提供的科研条件经费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在培育期内,如超过培育计划目标申报年龄要求或放弃相关申报,则培育津贴停发,未使用完的培育工作经费收回。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为入选本培育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发展环境和支持;可根据学科特点以及高层次人才实际情况,在学校提供待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配套。
第十四条 申请人需要的其他个性化支持可在申请材料中提出。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成立人才工作专班,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围绕本单位发展目标、人才队伍规划及本实施方法,对本单位培育人选及培养目标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本计划原则上每两年集中遴选一次,A计划每轮支持对象第一档不超过4人、第二档不超过6人,B计划每轮支持对象不超过30人。有特别优秀的人才可按程序随时增补。支持对象按中期考核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申报遴选程序如下:
1. 申请人填写《南通大学高层次人才培育计划申请表》,明确目标任务、发展路径及经费预算,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
2. 各二级单位组织审核,推荐符合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及人才队伍规划、目标任务明确可行、发展路径清晰、预算合理的人选至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
3. 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
4.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与评审,拟定入选人员名单并公示。
5.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至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批,确定入选对象并签订培养计划。
第六章 培育期与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本计划培育期一般不超过4年。满2年时进行中期考核,培育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期满考核。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二级单位组织,对照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对工作进展、学术活跃度等方面进行评估。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中止培育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期满考核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以培养计划约定目标任务为主要依据,结合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可申请新一轮培育计划(须制定新的培养目标),优秀者获批进入二轮培育期,特设岗位津贴提高5%;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一般不能再次申请本培育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注重高层次人才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坚持分类指导和分层次评价相结合,加强同行专家学术评估,加强考核评价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促进人才成长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受聘校内特聘教授岗位者,可继续执行已签订聘用合同至聘期结束,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本办法之规定申请纳入本计划培养,待遇就高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