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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人才周转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徐翠霞     日期:2024-09-14   点击数:10  

通大人才﹝2019﹞2号


第一条 人才周转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学校自筹资金建设与管理的周转性住房。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充分发挥其过渡周转功能,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服务高层次人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周转公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15〕2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合理调配、周转使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主体及职责

(一)公寓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才公寓简装、电器家具配备及后期维修、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等。

(二)房屋分配: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分配、签订入住协议等。

(三)物业管理:由后勤保障部负责人才公寓公共卫生保洁、消防值班、热水管理、水电气抄收、绿化养护及日常维修等。

(四)公共安全:由保卫处负责人才公寓区域公共安全服务,纳入校园安保范畴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未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住房问题的我校全职引进或部分柔性聘用人员。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正式办理入职或提前上班手续,未领取学校购房补贴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每年来校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校聘特聘教授;

(三)经学校认定,确需在人才公寓安排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人才公寓分 A、B、C 三种户型。其中:

A 户型入住对象一般为学校全职引进或聘用的第一、二类人才;

B 户型入住对象一般为学校全职引进或聘用的第三、四类人才;

C 户型入住对象一般为学校全职引进或聘用的第五、六类人才。

学校柔性聘用的校聘特聘教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入住A户型或B户型。

第六条 入住方式、周转周期、入住费用、入住保证金及缴纳方式

(一)入住方式:原则上按套入住。凡符合申请条件者,每人限入住1套;如系双职工,且夫妇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限入住1套;如单身教工在入住协议期内结婚,成为双职工,须退出1套。

(二)周转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校聘特聘教授等按具体约定时间执行。

(三)入住费用:周转周期内免费入住,不再发放租房补贴;续住期内租金收取参照南通市同期市区商品房租金标准执行。其中,A户型租金为3000元/月,B户型租金为2000元/月,C户型租金为1500 元/月,如遇南通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大幅调整(调整幅度超过20%)亦作相应调整。入住协议期满未办理续住手续且不按时退住的,加收惩罚性房租,按每半年50%比例递增(详见附件1)。水、电等费用由入住人按双月结算,数字电视、电话、网络、燃煤气等自行开通项目由入住人自理。物业服务费免收。

(四)入住保证金(含水电保证金):A户型3000元/套,B户型 2000元/套,C户型1500元/套。

(五)缴纳方式:各类入住费用根据入住协议,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统一核定,财务处从入住人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者须提供如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需用A4纸单面复印,并提供原件备查):

1.《南通大学人才周转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婚内人员提供)。

(二)材料审核

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登记入住

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对符合条件者安排住房。后勤保障部与入住人确认水电数字。入住人缴纳入住保证金后,签署《人才周转公寓入住协议》。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八条 续住

入住协议期满前1个月,入住人需续住的,须提交《南通大学人才周转公寓续住申请表》(附件3)。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续住条件的,与续住人签署《人才周转公寓续住协议》;对不符合续住条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收回房屋。

符合续住条件人员,仅能申请办理一次续住手续,续住期为一年。

第九条 退住

入住协议期满或协议期内(含续住)领取购房补贴而退住公寓,入住人应自行腾空并清扫房屋,报停数字电视、电话、网络等自行开通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保障部现场查验无异议后交接。结清各项费用后办理退住手续,并退还入住保证金。

凡中途退住者,后期不再受理其入住申请。

领取购房补贴的入住人根据其购买房屋性质,可以给予半年居住周转期。

已领取租房补贴的人员入住人才公寓,周转期内须按月扣除已领租房补贴。

第十条 入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并无条件收回其入住房屋:

(一)利用入住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二)擅自将房屋转借、转让、转租给其他人员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四)入住协议期满,逾期未办理退住或续住手续的;

(五)续住协议期满,逾期未办理退住手续的;

(六)入住协议期内(含续住)出现调动、离职、出国(境)逾期未归等情况者,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退住手续的;

(七)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一条 入住人有本办法认定的任一违规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入住人违规行为记入师德师风违纪档案,通报其所在二级单位;

(二)自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加收惩罚性房租直至其退住;

(三)对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或退住时拆改配套设施的,限期其自费回复原状。

(四)全额扣除入住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