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工作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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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大人〔2019〕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校第三次党代会“人才集聚”战略,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进修学习,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推动教师进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制定进修政策,审定派出人选,落实教师进修相关待遇等;院(室、中心)(简称学院,下同)负责推荐或选派进修人员,确立进修任务,教师进修期间的联系、服务和管理以及教师回校后的考核,并报送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合理统筹、按需选派。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和专业建设、学历结构优化、国际化率提升以及教学任务和业务工作等需要,合理制定本单位教师进修计划,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教师的进修学习。

第四条 岗位相关、学用一致。派出进修学习的内容应与进修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联系,并与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要求相一致。

第五条 重点突出、择优推荐。派出进修人员和进修内容应重点保障学校江苏高校优势学科、省重点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和培育学科、一流和品牌专业等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优先考虑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和紧缺专业、新办专业教师的培养和发展。

第六条 强化考核、保证质量。对派出进修人员实行目标任务的合同管理,明确进修任务和完成目标。加强回校后目标任务

考核管理,确保进修的质量和成效。

第三章 进修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进修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岗、专职科研岗和专职学生工作岗的教师(含人事代理人员)。

第八条 凡申请进修的教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校,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身心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

(二)赴国(境)外访问学者的进修单位应为下列高水平大学或知名科研院所。

1.学校公派的进修单位应为世界前200强或所在学科排名世界前100位的高校;

2.自费公派的进修单位应为世界前500强或所在学科排名世界前200位的高校; 世界高校排名可参照 USNews 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TIMES世界大学排名、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等(以最新发布的一期为准)。

3.经学校认定并与我校签订正式协议的境外高校(具体名单

每年公布一次)。

(三)自费公派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重点学科、紧缺专业和优秀人才等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四)申请国内访问学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须在本校工作满3年。

(五)硕士毕业来校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以半脱产或全脱产方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进修类别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公派:经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机构选拔并提供资助。

(二)省公派:经过江苏省教育厅或者其他省级机构选拔并提供资助。

(三)学校公派:通过学校各类专项经费资助。

(四)自费公派:获取校外经费资助或个人自筹经费。

第十条 进修类别

(一)攻读博士学位进修。

(二)国内外访问学者,包含进驻国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三)其他由校内外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 进修形式和进修期限

第十一条 进修形式进修分为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三种形式。

第十二条 进修期限

(一)攻读博士学位进修,脱产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学制年限。

(二)赴国(境)内外访问学者,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由学校公派资助的国(境)外访问学者一般为6个月及以上。

(三)其他由校内外组织的业务培训,进修期限按相关文件或规定执行,不得延期。

(四)脱产进修期限一般只能延长1次且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进修计划和选派程序

第十三条 进修计划

(一)凡涉及脱产、半脱产形式外出进修或涉及学校支付相关费用的进修均须纳入进修计划。其他由校内外组织的业务培训

不纳入进修计划。

(二)计划拟定

1.个人申请。个人向学院提出下一年度的进修申请。

2.学院推荐。各学院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及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制定下一年度教师进修计划。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申请人的条件择优推荐,经学院讨论并公示后,上报学校。教师进修计划须明确推荐对象、进修类型、进修单位、进修专业、进修形式和进修期限等,原则上脱产进修人员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20%。

3.学校备案。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培养计划进行审核并备案。

(三)学院和进修人员应认真落实进修计划,完成进修任务。如无特殊情况,学院和进修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进修计划。

第十四条 选派程序

(一)派出准备。申请人根据进修计划报考相应学校或获得相关院校邀请信,取得进修资格。

(二)学院初审。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进修方向和进修任务进行审核和论证,并向申请人提出进修期间的目标任务要求以及进修结束后的考核方案。

(三)学校审批。学校人事部门对照进修计划进行复核并备案(其中,专职学生工作人员进修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科级及以上干部进修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批)。人事部门根据选派类别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直接派出。

(四)签订协议。凡获批进修人员,均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进修期间的目标任务和权利义务。

(五)离校手续办理。进修人员完成工作交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进修。

第七章 资助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资助方式

(一)国内进修

1.攻读博士学位进修人员,待取得学位证书,并且相关学籍档案转入我校后,可报支学制期内(不含延长期)不超过三分之二的培养费和住宿费,报支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下同)。

2.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期限内经费自筹。

3.其他由校内外组织的业务培训,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并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国(境)外进修

1.国家公派、省公派资助的国(境)外进修,资助金额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公派资助的国(境)外进修,学校资助进修费用总额的80%,其余部分由学院承担。资助标准按江苏省留学奖学金规定标准执行(江苏省留学奖学金规定中未列出的国(境)外地区,资助标准参照第二等级标准执行),包括国际国内往返旅费、生活补贴、签证费、保险费、体检费、住宿费等。其中,国际国内往返旅费须凭发票报销,其余费用包干使用。

由学科建设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等其他途径资助的学校公派,按相关经费预算和报支标准执行,其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江苏省留学奖学金规定标准。

3.自费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外期间的一切费用,由校外资助方负责或个人自筹。

(三)进修脱产延长期内经费自筹。

第十六条 相关待遇

(一)国内进修

1.攻读博士学位进修人员和国内访问学者,脱产进修期间(不含脱产延长期)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改革性补贴并按月发放,岗位奖励津贴待取得学位或回校考核合格后作为学校对进修人员的奖励发放。进修脱产延长期内不享受工资、津贴待遇,学校只按校内同类人员缴纳社保等五险、公积金。

2.攻读博士学位进修人员,待取得学位证书,并且相关学籍档案转入我校后,学校给予科研条件经费:自然科学类4万元,人文社科类2万元。

3.其他由校内外组织的业务培训,脱产培训期在1个月及以上者,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改革性补贴并按月发放,岗位奖励津贴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回校后作为学校对进修人员的奖励发放。培训脱产延长期内不享受工资、津贴待遇,学校只按校内同类人员缴纳社保等五险、公积金。

(二)国(境)外进修

1.脱产进修期间(不含脱产延长期)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改革性补贴并按月发放,岗位奖励津贴待回校考核合格后作为学校对进修人员的奖励发放。进修脱产延长期内不享受工资、津贴待遇,学校只按校内同类人员缴纳社保等五险、公积金。

2.对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后按期回校服务,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海外学位的教师,学校给予科研条件经费:自然科学类4万元,人文社科类2万元;对自费公派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的教师,待考核合格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就读世界排名前200强或所在学科排名前100位高校的,学校奖励12万元;就读其他层次高校的,学校奖励8万元。奖励须凭国际国内往返旅费、签证费和保险费等发票报销,其余费用包干发放。

第八章 进修任务和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进修任务

(一)进修任务由学院根据师资发展规划、目标以及学科、专业和团队建设的需要,与进修人员协商确立。

(二)进修期间,进修人员应加强与导师和同事的交流,积极了解学科发展趋势和前沿成果,认真学习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联系,培养更为广阔的学术视野和教学科研创新能力。

(三)进修人员在外进修期间,应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原则上须每月向学院汇报进修进展,学院应做好进修人员进修情况台账。同时,应积极宣传南通大学和相关人才引进政策,配合学校、学院搭建人才引育合作基地。

(四)攻读博士学位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国内外访学(含进驻国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人员在进修期间和回校2年内须至少完成下列任务:

1.个人进修

以第一作者(只计算第一序位,下同)且以南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本学科SCI、SSCI、A&HCI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录用)论文1篇;或以南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出版学术专著(人文社科类撰写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撰写15万字以上)1部;或以南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以南通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省部级奖项(本人排名第一)1项;或以南通大学为第一权利人,本人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或转让授权发明专利3件(设计类课程教师可由获得外观设计6件代替,下同)。其中,国内访问学者须至少以南通大学为第一单位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

2.团队进修

以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且南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本学科SCI、SSCI、A&HCI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录用)论文3篇;或以南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团队成员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2项,或以南通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省部级奖项(团队成员排名第一)1 项;或以南通大学为第一权利人,团队成员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或转让发明专利6件。

国(境)外进修人员回校后须开设一门全英文或双语课程,并在所在学院范围内以讲座形式汇报进修成果。

第十八条 考核管理

(一)进修人员回校后,由学院组织考核并报学校备案。考核分期满考核和后续考核。

(二)期满考核是指根据进修协议,对按期回校的进修人员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回校安排工作和当年度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以下情形视为期满考核不合格:

1.未经批准逾期回校;

2.进修期间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回国或擅自改变进修单位和进修方向;

3.不接受学院组织的公开考核;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外事纪律。

(三)后续考核

对非学历进修的进修人员,后续考核是指进修人员回校2年后,学院对其进修期间和回校后所展现的教学科研能力、取得教学科研成果和项目、搭建合作平台和人才引进联系等工作进行的考核。

对攻读博士学位的进修人员,后续考核是指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学院对其进修期间所展现的教学科研能力、取得教学科研成果和项目、搭建合作平台和人才引进联系等工作进行的考核。

考核结果须报学校备案,并作为兑现各类奖励的依据。

(四)期满考核合格,学校发放进修奖励总额的60%;后续考核合格,学校发放进修奖励总额的40%。所有奖励待后续考核结束后一并发放。

(五)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国(境)外进修人员,视为不具备该海外进修背景条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外出进修。

第九章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协议公证

国家公派和省公派进修人员应按照项目要求对进修协议进行公证并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履行服务期

进修期满后,进修人员须按协议回校履行服务期。攻读博士学位进修人员服务期为5年;国内访问学者服务期为3年;国(境)外进修人员进修6个月以内(不含6个月)者服务期为3年,进修6-12个月(含12个月)者服务期为4年,进修12个月以上者服务期为5 年。原有服务期未满者,服务期相应累加(脱产期间不计入服务期)。服务期内调动或辞职者,应按比例返还学校资助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延期办理

进修人员原则上不予延长脱产进修期限。如因学习需要确需延长的,须提前2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国(境)外进修人员须附上国(境)外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进修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进修学校和进修内容。如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前1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学院报到,并到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公派、自费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回国后,在校工作满3年,可再次申请出国(境)进修,原则上通过国家公派、省公派方式派遣。

(四)实行协议工资人员脱产进修期间(不含脱产延长期),岗位奖励津贴按照教授三档的标准暂存学校,待回校考核合格后作为学校对进修人员的奖励发放。

(五)科级及以上干部在进修期间涉及干部管理的,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非教师岗位人员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进修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